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4年度彰簡調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彰簡調字第16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10月3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記官 楊志明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當場提出鹿港信用合作社管嶼分社票號FA0000000號
面額新台幣捌萬元,發票日94年10月31日支票乙張交聲請人
收受(前述金額包含強制責任險,聲請人之體傷及機車修繕
費用)。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