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調字第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4年度彰簡調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彰簡調字第16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10月3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記官 楊志明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當場提出鹿港信用合作社管嶼分社票號FA0000000號
  面額新台幣捌萬元,發票日94年10月31日支票乙張交聲請人
  收受(前述金額包含強制責任險,聲請人之體傷及機車修繕
  費用)。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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