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7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721號聲請人 楊文良 代理人 陳柏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7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0001│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000│├──┼────────────┼────────┼──┤│0002│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000│├──┼────────────┼────────┼──┤│0003│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O-0000000-0│200│├──┼────────────┼────────┼──┤│0004│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O-000000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