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91號原告 何宗恩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吳俊賢 複代理人 陳泓鋼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黃雍晶 、 王伯祿 、安心開發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1年7月11日變更並擴張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變更並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聲明第1項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130,905元;聲明第2項部分依聲明第1項部分定之,不另計價;聲明第4項部分為76,500元,共計1,207,40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11,593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未繳費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鄭佾瑩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