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440號聲請人 李誠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知悉繼承之時間。
二、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三、被繼承人死亡之地點。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