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家訴字第48號原告 蕭惠之
蕭穎之 蕭博文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振東蕭淑貞蕭林佳蕭柏峰 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兩造公同共有之臺北市○○區○○段四小段一三二二建號(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巷○號)之最新課稅現值。
二、兩造共有臺北市○○區○○段四小段一三二三建號(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巷○號二樓)之最新課稅現值。
三、兩造最新戶籍謄本。
四、按對造人數之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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