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曾琳勛 被告 黃雪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84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伊確實有如刑事起訴書所載之行為,但伊並無特定是誰,也沒有公然侮辱之犯意,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雪姿被訴妨害名譽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846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鈺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