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664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湯任國 債務人 李安岱 債務人 謝德馨
一、債務人李安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玖拾捌萬貳仟肆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安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德馨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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