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3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原告 沈紋 伃住○○市○區○○路○○○000號信箱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並請原告就起訴狀內事實及理由欄㈡所載內容一併提供系爭車輛規格與影像證明到院,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世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