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0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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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性別平等教育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02號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吳鎧任 律師 張嘉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所為110年度簡字第10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新臺幣3,000元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於111年12月13日提出於本院之書狀僅載「請容後另狀補陳」,尚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另以書狀載明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世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