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48號原告① 高敏雄
高樹根
高茂成
高水圳
高玉霞
林高玉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江陽 律師原告⑦ 高陳孟麗 (即 高樹籃 之繼承人)
高百毅 (即高樹籃之繼承人)
高裕道 (即高樹籃之繼承人)
高銘志 (即高樹籃之繼承人)
林高錦治 (即高樹籃之繼承人)
高淑珍 (即高樹籃之繼承人)
高采婕 (即高樹籃之繼承人)
高曾寶珠 (即 高樹枝 之繼承人)
高誌鋒 (即高樹枝之繼承人)
高晴美 (即高樹枝之繼承人)
高明秀 (即高樹枝之繼承人)
高碧秀 (即高樹枝之繼承人)被告 高坤旺
周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事實與理由欄第3頁第11、13行「高樹根」之記載,應更正為「高樹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盈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