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0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09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891號、97年度偵字第5222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7年度偵字第73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明知犯罪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提款卡密碼轉帳等方式,獲取不法利益並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且依其社會經驗,應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可預見其提供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卡密碼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犯罪集團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之用,仍基於縱使他人利用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亦不違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6年12月18日前之某時,撥打報載分類廣告之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該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人 李明璋 ,業因販賣該行動電話門號及SIM卡予詐欺集團成員,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44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30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許志浩 」之成年男子聯絡後,而於96年12月18日晚間6時許,在其臺北縣汐止市○○○路○○○巷○○號住處前,將其臺北縣汐止市農會(下稱汐止市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交付予該自稱「許志浩」之成年男子,供其所屬詐欺集團存、提款、轉帳及匯款之用,以此方式幫助該等詐欺集團成員向他人詐取財物。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乙○○所提供之上開汐止市農會帳戶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後,即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商品競標拍賣之詐術,使己○○、壬○○、戊○○、丁○○、癸○○、辛○○、甲○○、丙○○、庚○○等9人分別陷於錯誤,誤信為真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應買得標,並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將附表所列款項匯入乙○○上開帳戶內,該詐騙集團成員則旋將匯入款項提領一空,嗣經己○○等9人先後發覺有異,始知受騙,隨即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及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經查:
㈠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08第1項之規定,囑託鑑定
機關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應屬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1項之鑑定報告,為傳聞法則之例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97年7月24日刑紋字第0970109645號鑑驗書1份,即屬法院囑託刑事警察局所為之鑑定,且該鑑驗書於鑑驗方法、鑑驗結果均有詳細說明,是鑑定人以書面為鑑定報告提出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同法第206條第1項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㈡證人即被害人己○○、壬○○、戊○○、丁○○、癸○○、
辛○○、甲○○、丙○○、庚○○等9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公訴人、被告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
5之規定,亦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持有開立前揭汐止市農會帳戶,並將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於前揭時、地交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許志浩」之成年男子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辯稱:伊因急需貸款,依報紙廣告聯絡自稱為「許志浩」之男子,並委其代為向銀行辦理貸款,「許志浩」稱帳戶裡需有多筆金額出入始可辦理貸款,伊才會把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交給「許志浩」,伊實際上也是被害人云云,經查:
㈠上開汐止市農會帳戶為被告所申請設立使用等情,業據被告
坦承在卷,並有開戶基本資料影本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891號卷第14頁),應甚明確,堪予認定。
㈡又證人即被害人己○○、戊○○、甲○○、丙○○、庚○○
等5人迭於警詢、本院審理程序中證稱:伊等分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見刊登有拍賣筆記型電腦等物品之虛偽訊息,因而陷於錯誤投標應買,得標後曾與賣方電話聯絡,電話中賣方為一成年男子,並稱被告為其配偶,要求伊等匯款進入被告帳戶,其後即依該男子之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將附表所列之款項匯入被告上開汐止市農會帳戶,且匯入之款項包含得標物品之運費,嗣因多日未收到得標物品,始知上當受騙等語(見本院卷第37頁至第46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347號卷第20頁至第22頁、第28頁至第30頁、第52頁至第54頁、第59頁至第60頁、第69頁至第71頁),而被害人壬○○、丁○○、癸○○、辛○○等4人亦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見有刊登拍賣筆記型電腦等物品之不實訊息,乃陷於錯誤參與競標而得標,並遵照指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將附表所列之款項匯入被告上開汐止市農會帳戶,後經多日未收到得標物品,始知上當受騙等被害經過,業據證人壬○○、丁○○、癸○○、辛○○於警詢中指證明確(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347號卷第76頁至第78頁、第42頁至第44頁、第34頁至第35頁、第49頁至第51頁),此外,復有己○○之寶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壬○○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丁○○之存摺影本、丙○○之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庚○○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與被告上開汐止市農會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表(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347號卷第25頁、第87頁、第45頁、第67頁、第72頁、第92頁至第93頁)、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暨通知電子郵件等(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891號卷第60頁至第68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347號卷第83頁至第86頁、第31頁至第33頁、第46頁至第48頁、第36頁至第41頁、第55頁至第58頁、第65頁、第73頁至第75頁)附卷可稽。而上揭被害人己○○等9人匯入被告上開汐止市農會帳戶之款項後,旋遭領出殆盡等情,亦有被告上開汐止市農會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表存卷可查(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347號卷第92頁至第93頁),綜上,被告之上開汐止市農會帳戶,確遭不法之徒管領使用於詐欺取財犯行,至為明確。
㈢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否認知悉對方係要利用其帳戶作為詐欺之工具云云,然查:
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知道將存摺、提款卡交予他人,會
讓他人冒用名義使用帳戶,又其畢業於商科學校,經營商業已20餘年,且自身資格實際上不符合銀行貸款條件,委託他人辦理貸款需付1萬5千元或3萬元之費用,交付存摺、提款卡是想把存提款紀錄做得漂亮一點,並知悉帳戶存提款紀錄應自行為之,而將上開汐止市農會帳戶交由他人辦理貸款期間,本身並無任何存提紀錄等情(見本院卷第48頁至第50頁),其既然對於將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交予他人有遭冒用之危險一事,有所認知,本不應隨意將之交付予他人,且向金融機構申請信用貸款,需提出申請書並檢附在職證本、身分證件、財力或所得證明等資料,藉以證明貸款人身份及還款能力,於金融機構徵信審核通過後,再辦理對保等手續,俟上開貸款程序完成後再行撥款,貸款人毋庸交付提款卡或提款卡密碼予貸款之金融機構,參以被告從商經歷多年,應非毫無辦理貸款經驗,且其年齡已有50餘歲,社會經驗亦非淺薄,應可知悉辦理信用貸款無需交付提款卡或提款卡密碼予銀行,縱委託他人代為辦理亦然,竟仍率而交付之;又信用貸款為金融機構之業務範圍,任何人若有貸款需要,本得直接、親自至金融機構申請,被告竟捨此正當、便宜之管道不為,而大費周章委由他人代辦,並提供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以供製作不實存提紀錄,且願意支付高額代辦費用,已有可疑,況被告既已知以其個人條件向金融機構申請信用貸款有困難,如何能認僅憑一餘606元存款之帳戶,而未有其他足資證明被告自身具有還款能力之資料,即可獲得銀行信用貸款,且自稱為「許志浩」之男子若為正當之辦理貸款業者,又何以未向被告說明個人真實年籍、身分及貸款機構、申貸條件並簽具貸款契約書,綜合上開諸種疑點,益徵被告所辯,顯與一般常情相違,要難採信。
⒉至於被告雖有提出「許志浩」簽名蓋指印之收據、報紙廣
告影本各1份(見本院卷第18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偵字第4891號卷第10頁至第11頁),該收據經本院依職權送刑事警察局鑑定指紋結果,查無指紋相符者,有該局97年7月24日刑紋字第0970109645號鑑驗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頁),而該報紙廣告上所載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之門號申請人李明璋,亦因販賣該行動電話門號及SIM卡予詐欺集團成員,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44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30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通聯調閱查詢單、不起訴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偵字第4891號卷第27頁、本院卷第58頁至第59頁),是無法查明自稱「許志浩」之男子究為何人,尚難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況被告既自承知悉將存摺、提款卡交予他人,將有遭冒用名義使用帳戶之危險,竟仍違背一般社會經驗法則,而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交予他人使用等情,業如前述,縱事後提出該等收據、報紙廣告為證,尚無從解免於被告確有交付其個人帳戶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予自稱「許志浩」之人,供實施詐騙匯款使用之責。
㈣按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與存戶之
印鑑章、提款卡結合,其專屬性、私密性更形提高,一般人亦均有應妥為保管存摺、提款卡,以防止被他人冒用之認識,縱有特殊情況偶有將存摺、印鑑章交付他人之需,亦必深入瞭解其用途後再行提供以使用,恆係吾人日常生活經驗與事理;且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申請開戶,一個人可以在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之存款帳戶使用,並無何困難,此乃眾所週知之事實。則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苟見非親非故之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反而向他人蒐集金融機構帳戶供己使用,衡情對收集者將所收集之帳戶用於詐欺犯罪乙節當有預見。況觀諸現今社會上,詐騙集團收購人頭帳戶,持以作為信貸、手機簡訊詐欺之事,常有所聞,出賣或出借帳戶予非親非故之人,受讓人係為謀非正當資金進出,而隱瞞行為人身份曝光之不法使用,幾乎已成為人盡皆知之犯罪手法等情,益當信而有徵。本件被告明知將提款卡、提款卡密碼等有關個人財產、身分之物品,淪落於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被告竟加以同意,顯然對於該帳戶作為不法使用,有所認識且並不違背其本意,是雖卷內事證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知悉該詐欺犯罪集團將如何犯罪,而無法於本件認定被告有共同詐欺之犯罪認識,但其既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遭犯罪集團用以犯罪有所預見,且不違背本意而為之,應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甚明。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幫助犯詐欺取財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
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係以一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分別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得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己○○等9人之財物,係一行為觸犯9個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詐騙他人財物,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遭詐騙金額,及其犯罪後仍否認犯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
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賴邦元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之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得標時間│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情形│備註││號││││││├─┼──────┼───┼───────┼──────┼──────┤│1│96年12月19日│己○○│以「winniesky│96年12月19日││││上午8時36分││1023」之帳號於│上午10時15分││││許││雅虎奇摩拍賣網│許,在臺北市││││││站上刊登拍賣惠○○○區○○路││││││普牌TX1306型筆│300號之寶華││││││記型電腦之虛偽│銀行自動櫃員││││││訊息云云,使許│機,轉帳1萬││││││盛發陷於錯誤而│3800元至 吳碧 ││││││以新臺幣(下同│如上開汐止市││││││)1萬3600元得│農會帳戶(帳││││││標(另負擔運費│號:00000000││││││200元),復依│543號)││││││指示將款項匯入│││││││右揭帳戶。│││├─┼──────┼───┼───────┼──────┼──────┤│2│96年12月21日│壬○○│以「jubilee080│96年12月21日││││上午8時56分││5」之帳號於雅│下午1時36分││││許││虎奇摩拍賣網站│許,囑其夫張││││││上刊登拍賣ACER│世杰至中國信││││││牌筆記型電腦之│託銀行自動櫃││││││虛偽訊息云云,│員機,轉帳1││││││使壬○○陷於錯│萬7150元至吳││││││誤而以1萬6900│碧如上開汐止││││││元得標(另負擔│市農會帳戶(││││││運費250元),│帳號:101301││││││復依指示將款項│28543號)││││││匯入右揭帳戶。│││├─┼──────┼───┼───────┼──────┼──────┤│3│96年12月19日│戊○○│以「winniesky│96年12月19日││││上午8時36分││1023」之帳號於│下午1時53分││││許││雅虎奇摩拍賣網│許,在臺北市││││││站上刊登拍賣惠○○○區○○路││││││普牌TX1306型筆│臺北富邦商業││││││記型電腦之虛偽│銀行自動櫃員││││││訊息云云,使張│提款機,轉帳││││││ 國忠 陷於錯誤而│1萬4000元至││││││以1萬3600元得│乙○○上開汐││││││標後,再以電話│止市農會帳戶││││││聯絡戊○○表示│(帳號:1013││││││該商品係賠本賣│0000000號)││││││出,戊○○信以│││││││為真乃應允匯出│││││││1萬4000元,並│││││││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揭帳戶。│││├─┼──────┼───┼───────┼──────┼──────┤│4│96年12月16日│丁○○│以「mgoii80152│96年12月20日││││上午9時40分││0」之帳號於雅│中午12時56分││││許││虎奇摩拍賣網站│許,在 萬泰銀 ││││││上刊登拍賣Sony│行自動櫃員機││││││Ericsson牌K850│,轉帳1萬50││││││i型行動電話之│1元至乙○○││││││虛偽訊息云云,│上開汐止市農││││││使丁○○陷於錯│會帳戶(帳號││││││誤而以1萬0301│:0000000000││││││元得標(另負擔│3號)││││││運費200元),│││││││復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揭帳戶。│││├─┼──────┼───┼───────┼──────┼──────┤│5│96年12月16日│癸○○│以「mgoii80152│96年12月19日│癸○○部分,│││上午9時5分││0」之帳號於雅│下午3時4分│其雖於警詢中│││許││虎奇摩拍賣網站│許,在花蓮縣│證稱轉帳8400│││││上刊登拍賣Sony│花蓮市國安郵│元,惟其得標│││││Ericsson牌W910│局自動櫃員機│商品價格為84│││││i型行動電話之│,轉帳8600元│00元,應另計│││││虛偽訊息云云,│至乙○○上開│入運費200元│││││使癸○○陷於錯│汐止市農會帳│,故實際轉帳│││││誤而以8400元得│戶(帳號:10│應為8600元,│││││標(另負擔運費│000000000號│此有卷附之雅│││││200元),再依│)│虎奇摩拍賣網│││││指示將款項匯入││頁列印、被告│││││右揭帳戶。││汐止市農會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表在卷│││││││可憑(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347號│││││││卷第36頁至第│││││││41頁、第92│││││││頁至第93頁)│││││││,是併辦書此│││││││部分誤載為84│││││││00元,應予更│││││││正。│├─┼──────┼───┼───────┼──────┼──────┤│6│96年12月21日│辛○○│於網站上刊登販│96年12月21日││││上午││售物品之虛偽訊│上午10時54分││││││息云云,使 黃萬 │許,在苗栗縣││││││能陷於錯誤而應│苗栗市○○路││││││買,再依指示將│土地銀行自動││││││款項匯入右揭帳│櫃員機,轉帳││││││戶。│1萬3250元至│││││││乙○○上開汐│││││││止市農會帳戶│││││││(帳號:1013│││││││0000000號)││├─┼──────┼───┼───────┼──────┼──────┤│7│96年12月19日│甲○○│以「yuehhsing│96年12月19日││││上午8時6分││」之帳號於雅虎│上午11時36分││││許││奇摩拍賣網站上│許,在宜蘭縣││││││刊登拍賣LG牌37│宜蘭市○○路││││││吋液晶電視之虛│34巷88號住處││││││偽訊息云云,使│,網路轉帳1││││││甲○○陷於錯誤│萬2500元至吳││││││而以1萬2300元│碧如上開汐止││││││得標(另負擔運│市農會帳戶(││││││費200元),再│帳號:101301││││││依指示將款項匯│28543號)││││││入右揭帳戶。│││├─┼──────┼───┼───────┼──────┼──────┤│8│96年12月21日│丙○○│以「winniesky│96年12月21日││││上午8時36分││1023」之帳號於│中午12時12分││││許││雅虎奇摩拍賣網│許,在臺北縣││││││站上刊登拍賣惠○○○鎮○○路││││││普牌V3671型電│3段335號淡││││││腦之虛偽訊息云│水第一信用合││││││云,使丙○○陷│作社自動櫃員││││││於錯誤而以1萬│機,轉帳1萬││││││3800元得標(另│4000元至吳碧││││││負擔運費200元│如上開汐止市││││││),再依指示將│農會帳戶(帳││││││款項匯入右揭帳│號:00000000││││││戶。│543號)││├─┼──────┼───┼───────┼──────┼──────┤│9│96年12月21日│庚○○│以「liru0705」│96年12月21日││││上午8時30分││之帳號於雅虎奇│中午12時38分││││許││摩拍賣網站上刊│許,在臺北縣││││││登拍賣OLYMPUS│中和市統一超││││││牌μ820型數位│商之自動櫃員││││││相機之虛偽訊息│機,轉帳4750││││││云云,使庚○○│元至乙○○上││││││陷於錯誤得標,│開汐止市農會││││││再依指示將4750│帳戶(帳號:││││││元(含運費)匯│00000000000││││││入右揭帳戶。│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