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35號原告丙○○
乙○○被告甲○○
(現在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正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