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5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另案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陳淑勤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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