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於92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2年7月31日以92年度簡字第178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緩刑3年,於92年8月29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之95年3月間,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5年4月17日以95年度簡字第182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5年6月5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