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重附民字第5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黃帥升 律師
陳誌泓 律師 劉穎嫻 律師被告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名衡 被告 張志榮
呂正東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志榮、呂正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部分,經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此部分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55號卷第4頁), 爰依 上開規定,併將上開無罪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至本件被告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楊名衡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琦
法官吳承學法官吳志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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