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衛理德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400,309元(000000-00000=
40030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