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724號聲請人 陳俐慧 即 邱碧玉 之繼承人非訟代理人 陳姿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提出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一件為證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民國113年10月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釋明本件遺產(股票)是否協議分割,該通知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724號)股票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7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D0179545-311000002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D0179546-511000003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D0179547-711000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