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47號原告 陳如螢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林淑惠 間請求履行和解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萬元(壹佰壹拾陸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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