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61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昱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昱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昱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1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03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20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槿慧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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