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4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大箱子數位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麟 相對人即債權人廣州遊愛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雄貴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322號查封在案,然該債務並不存在,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對聲請人所有財產為假扣押執行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505號假扣押裁定及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322號執行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6紙(卷21-36頁),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國
102年6月24日北院木文查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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