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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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440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鄧芳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芳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乙紙。
二、相對人鄧芳迪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