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8號原告 林欣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欣宜 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牛稠子段山腳小段145-5地號土地登記之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號、牛稠子段山腳小段4904建號建物登記之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證明;以上資料均不可遮掩)。及其上門牌號碼分別為彰化縣彰化市西南莊188號(303建號)及福山街165巷45號(4094建號)之房屋稅籍資料(顯示最近課稅之房屋現值)。並說明房屋使用現況,及陳報房屋現況之彩色照片、街道圖示。
三、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442地號土地:面積158.28㎡X土地公告現值1萬100元/㎡X原告權利範圍1/2)+(145-5地號土地:面積66㎡X土地公告現值2萬900元/㎡X原告權利範圍1/2)+房屋稅籍所示兩間房屋現值1/2之總額為計算。請陳報一、二資料,同時計算繳納(若未繳納,本院將另計算裁定命補繳)。
四、提出被告林欣宜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