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發還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86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相對人 黃昱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0年度存字第80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8期登錄債券合計新臺幣20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10年度裁全字第350號假扣押裁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8期登錄債券合計新臺幣20萬元,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前揭假扣押執行程序,且相對人同意返還,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10度裁全字第350號民事裁定,提供如主文所示提存物,並以本院110年度存字第800號提存在案;又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提存物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本院民事裁定影本、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前開提存卷宗審查無誤。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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