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956號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巫翠峰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法第205條),請更正請求之利息。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