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州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州全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洪州全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4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198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附表編號5至7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154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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