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易賢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易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陳易賢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