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抗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抗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252號聲請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抗告人即受保護管束人甲○○上列抗告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本院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之裁定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9年度抗字第252號於99年9月30日之裁定正本,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足資參照。
二、本件本院99年度抗字第252號99年9月30日之裁定正本,有如附件所示與原本不符之處,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孫玉文法官賴純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均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附件:
┌───────────────────────────────┐│本院99年度抗字第252號裁定正本更正如下:│├────────────────┬──────────────┤│原裁定正本記載│更正後之記載│├────────────────┼──────────────┤│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交通事件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裁定││││├────────────────┼──────────────┤│漏載聲請人│聲請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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