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 游家興
游泰然 游家慶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姿吟 (即 林德松 之繼承人)、 林子茜 (即林德松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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