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王慶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被告 周志遠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52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準用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呂俐雯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君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