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原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陳冠宏 被告 蘇秀香 上列被告蘇秀香因本院110年度原簡字第1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程明慧
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