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8號原告 温文華
王正陽 王芝閔 王信高 王黃雪 被告 吳明興 即勝興工程行
陳琳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305,756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