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家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家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暫字第3號聲請人 陳奕潮 送達代收人 黃炯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沛茹 間請求暫時處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85第2項之規定,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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