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6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楊顯芬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焦義台 訴訟代理人 林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1年12月6日下午4時10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