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字第13號再審原告 李坤鎔
李林碧蓮
共同送達代收處:新北市○○區○○街再審被告 陳瑞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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