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字第12號再審原告 李坤鎔 再審原告 李林碧蓮
共同送達代收處新北市○○區○○街○○巷○號再審被告 陳瑞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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