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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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2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