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6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傳染病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62號抗告人即原告 詹秋嫻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對於民國110年9月9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6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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