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07號原告 廖和騏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25,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補正被告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