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毒偵字第523號、102年度聲沒字第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檢驗後合計淨重零點貳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明達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一0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以一0二年度毒偵字第五二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可憑。惟被告於該案尚有被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小包(檢驗前淨重各0.0九二公克、0.一七五公克,檢驗後淨重各0.0八二公克、0.一六五公克),因屬違禁物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以一0二年度毒聲字第一一六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一0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以一0二年度毒偵字第五二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偵查案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粉末二小包,檢驗前淨重各0.0九二公克、0.一七五公克,各取部分鑑定用罄,檢驗後淨重各0.0八二公克、0.一六五公克),被告坦承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且上開白色粉末,經送鑑定結果,確分別檢出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一0二年二月二十日出具之高市凱醫驗字第二二八二三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紙在卷可稽,足證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二小包,檢驗前合計淨重0.二六七公克,各取部分鑑定用罄,檢驗後合計淨重0.二四七公克,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違禁物,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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