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81號原告 張進興 訴訟代理人 周承武 律師被告 洪孔仁
何明金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文聞 律師
陳琬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上午9時25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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