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62號原告心銘油壓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申寶蓮 被告 吳德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記載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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