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435號債權人 王靜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㈢狀稱證據之免除連帶保證責任證明書影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