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6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657號原告 許智強
許智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高宗正 訴訟代理人 何建德
林宜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就坐落新北市○○區○○段○○○○號、面積515.17平方公尺之土地予以分割,並主張就其所附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257.585平方公尺之土地由原告兩人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2分之1比例維持共有,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按渠等持份各4分之1、共計2分之1計算後所得分配之土地面積257.585平方公尺(515.17平方公尺×1/2=257.585平方公尺)為斷。而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74,800元(此有原告所提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9,267,358元(計算式:74,800元×257.585平方公尺=19,267,3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1,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