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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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2號上訴人 王淑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亮鈞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8,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第三項不當得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6,250元(推定其權利存續期間為自民國101年7月1日起至本件訴訟第二審審結確定為止,即5月加第二審辦案期限2年,故11,250×〈5+2×12〉=326,2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共計21,315元(16,020+5,295=21,315),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列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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