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554號原告 羅玉玫 被告芳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0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