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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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99號原告甲○○被告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