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家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公同共有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補字第51號原告 簡文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智益簡麗珠簡錦淑蕭昆粟林辰穎簡富美簡良如簡良有 等人間請求分割公同共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154,983元【計算式:[(17150x326x
1/48)+(18300x101x1/48)]】,依家事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