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小字第15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15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1503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楊永茂複代理人 任家伶 被告 李宗鴻
李偉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何明芝【附表】┌──┬───────┬─────┬─────────────┬─────────────┐│編號│貸放日期(民國)│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民國)││(民國)││├──┼───────┼─────┼────────┼────┼────────┼────┤│①│97年12月19日│4,109元│自102年11月1日│1.83%│自102年12月2日│0.183%│││││至103年4月10日││至103年4月10日│││││├────────┼────┼────────┼────┤││││自103年4月11日│2.83%│自103年4月11日│0.283%│││││至清償日││至103年6月1日│││││││├────────┼────┤││││││自103年6月2日│0.566%│││││││至清償日止││├──┼───────┼─────┼────────┼────┼────────┼────┤│②│98年4月17日│6,362元│自102年11月1日│1.83%│自102年12月2日│0.183%│││││至103年4月10日││至103年4月10日│││││├────────┼────┼────────┼────┤││││自103年4月11日│2.83%│自103年4月11日│0.283%│││││至清償日││至103年6月1日│││││││├────────┼────┤││││││自103年6月2日│0.566%│││││││至清償日止││├──┼───────┼─────┼────────┼────┼────────┼────┤│③│98年12月4日│7,177元│自102年11月1日│1.83%│自102年12月2日│0.183%│││││至103年4月10日││至103年4月10日│││││├────────┼────┼────────┼────┤││││自103年4月11日│2.83%│自103年4月11日│0.283%│││││至清償日││至103年6月1日│││││││├────────┼────┤││││││自103年6月2日│0.566%│││││││至清償日止││├──┼───────┼─────┼────────┼────┼────────┼────┤│④│99年5月28日│6,749元│自102年11月1日│1.83%│自102年12月2日│0.183%│││││至103年4月10日││至103年4月10日│││││├────────┼────┼────────┼────┤││││自103年4月11日│2.83%│自103年4月11日│0.283%│││││至清償日││至103年6月1日│││││││├────────┼────┤││││││自103年6月2日│0.566%│││││││至清償日止││├──┼───────┼─────┼────────┼────┼────────┼────┤│⑤│100年1月14日│7,178元│自102年11月1日│1.83%│自102年12月2日│0.183%│││││至103年4月10日││至103年4月10日│││││├────────┼────┼────────┼────┤││││自103年4月11日│2.83%│自103年4月11日│0.283%│││││至清償日││至103年6月1日│││││││├────────┼────┤││││││自103年6月2日│0.566%│││││││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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