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9年度旗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補字第71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 律師
       陳欣怡 律師
      吳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何未妹楊潤泉楊漢良楊漢福楊漢南
楊漢榮溫楊秋妹楊金英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應將高雄市○○區○○里○段○○段○○○○○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上之面積586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騰空
  土地後返還予原告。而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
  新臺幣(下同)190元,此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影本在卷可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340元(
  計算式586㎡X公告土地現值190元/平方公尺=111,34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原
  告應遵期補繳之。
二、提出被繼承人 楊光輝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向該管法院查詢被繼承人楊光輝之繼承人是
  否曾拋棄繼承。如尚有其他繼承人,請陳明是否追加其餘繼
  承人為被告。若繼承人中有死亡者,亦同。若繼承人中有未
  成年者,請一併補正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三、承二,請重新整理後,提出載有完整兩造當事人、正確訴之
  聲明、事實及理由、請求權基礎之民事起訴狀正本(附表部
  分請一併更正),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含所附證據資料
  ),以供本院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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