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7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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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7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7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18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 中簡 字第 1791 號判決(96.06.08)【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 中簡上 字第 722 號(96.09.20)[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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